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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06/09 10:39:28 浏览量:

南宁学院受赠文献接收及管理办法(修订)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受赠文献是高校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来源。为做好南宁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受赠文献接收及管理,保障学校和捐赠者双方的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受赠文献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南宁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》(南院财务[2023]3号)等文件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受赠文献,是指本校师生、校友、社会热心人士、机构团体、组织等自愿向学校捐赠实物文献资料(含电子文献)。捐赠者指定用于购买文献的货币捐赠,按《南宁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》(南院财务[2023]3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二章 接收原则

第三条 受赠文献应当依法依规,内容健康、积极向上,符合学校图书馆馆藏建设原则。违反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、涉及极端社会思潮、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、破坏祖国统一、传播宗教、宣扬邪教等内容的文献,不接收。

第四条 文献接收后,除捐赠人和学校有具体约定外,学校拥有受赠文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、处置权等相关权利。

第五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学校捐赠的各类文献,须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并根据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新出联〔2010〕13号)等相关文件要求,由捐赠人和学校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。


第三章 收范围

第六条 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范围,符合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文献、各类研究资料,包含但不限于图书、期刊、多媒体视听资料、方志等各类载体形式。普通图书要求内容健康、适合大学生读者阅读、学校图书馆尚未收藏或虽有收藏但复本不足。

第七条 有史料价值的学术研究资料以及与学校发展历史相关的文献资料;记录广西、南宁地区传统文化的文献。


第四章 不予接收和入藏的文献范围

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文献不予接收和入藏。

(一)违反出版法、著作权法、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。

(二)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宜收藏的文献。

(三)外观品相不好、破损残缺、不具备使用条件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。

(四)非正式出版物。(具有学术价值以及收藏价值的会议文献、学位论文、地方志、族谱、科技报告、学术集刊等特种文献除外)

(五)不明个人或团体捐赠的文献资料。

(六)学校图书馆认为不适合入藏的文献。


第五章 受赠文献管理

第九条 确认入藏的文献,学校图书馆根据捐赠人要求出具捐赠回执或捐赠证书。捐赠回执或证书仅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,不作为学校对赠送文献的内容或学术水平的评价。文献捐赠满足以下条件之一,学校图书馆将出具荣誉证书或举办捐赠仪式以示感谢:

(一)单册文献码洋人民币价值1000元以上,或单批文献总码洋人民币价值3000元及以上。

(二)其他特殊捐赠行为。

第十条 受赠文献入藏后,学校图书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,捐赠信息建档留存,并按《南宁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》(南院财务[2023]3号)有关规定将捐赠凭据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、校友个人或合著出版物,可在赠书前衬页或扉页签名题赠或钤印私章,赠书入图书馆收藏。

第十二条 符合学校图书馆入藏标准的文献,经分类加工后纳入南宁学院图书馆馆藏,根据《南宁学院文献借阅管理办法》提供借阅服务。对于不符合图书馆入藏标准的捐赠文献,图书馆将以免费漂流、转赠、淘汰等方式进行处理,不再退还原捐赠者。

第十三条 捐赠人指定给学校具体单位、部门使用的文献,按本办法办理入藏管理,完成文献入库手续后,由相应单位、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将受赠文献领回并负责日常管理。


第六章 受赠方式

第十四条 捐赠人到馆捐赠、托人转赠、邮寄捐赠(不接受到付邮寄方式)。南宁市范围内大批捐赠可由学校图书馆派工作人员上门提取。捐赠联系南宁学院图书馆,电话:0771-5900871,也可以通过邮箱tsgzyk@unn.edu.cn联系。
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图书馆书刊捐赠接收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,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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